6法配什么
⑴ 六法一条例是什么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独立的“物权法”,有关物权法的称谓还只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概念。部分物权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单行立法中。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我国的物权立法从此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但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繁多,争议颇大。其中有关热点问题更是论著辈出,卷轶浩繁。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对物权法原理的理解形成此文,意在从法理学角度对物权法进行一些探析。
一、典权制度
典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我国是典权法律制度的独创国。直至民国时期,我国的成文法里均有典权制度。1949年2月,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宣布废除后,典权制度才在我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中被消灭,但民间的设典行为一直未停止,只是处于自然法约束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方面的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即达15个之多。可见,典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是一直存在的。“典”是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结合物,介乎于抵押和买卖之间,是用益物权中极为灵活的融资方式。在典权制度中,除其一般原理外,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典权的设定应否经物权登记。
我国目前的物权交易登记制度中,较为典型的是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和抵押登记。过户登记主要是保护买受人的所有权,抵押登记主要保障债权人的抵押权。那么,典权制度中是否应当设立登记制呢?笔者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物权均须设立登记,但在某一物权有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以其登记制度来对不特定的第三人起公示作用。否则,有可能影响物权交易秩序,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不动产设典行为。如某人因设典行为而获得典物房地产一宗,在典权存续期间,其向第三人转让了该房产,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因回赎而必须恢复对典物的占有状态。此时,由于承典人并非所有权人导致其处分行为将法定无效,第三人即买受人的房产所有权将无法实现,其只能向承典人(即出卖人)主张债权。因为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出典人虽不占管典物,但其仍保留典物所有权。只有当其在回赎期逾期不赎时,方才形成绝卖,即丧失了所有权。如果设有登记公示制时,第三人即不至于因盲目交易而受损。因此,对不动产典权设立登记制度是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合理保护的体现。
(二)典物的回赎期和绝卖期是否同一。
这里应当区别三个概念。第一是典期,即典权合同约定的典权存续期间,一般不超20年。第二是回赎期,即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的期限。第三是绝卖期,即典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出典人超出该期间而不赎典物的,则丧失所有权,形成绝卖。
回赎期与绝卖期是否同一,应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定期的典权,另一种是不定期的典权。在定期的典权中,典期并不是回赎期,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行使回赎权。只有当典期届满之次日起,方才开始计算回赎期,该期间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不超过二年。在约定期内或法定的二年内,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的,从期满之日起,其丧失典物所有权,形成绝卖。故在定期的典权合同中,回赎期与绝卖期实际上是同一的。
在不定期的典权合同中,出典人可以随时主张回赎权,只有当超出法定年限不回赎的则视为绝卖。就是说不定期典权中,回赎期等同于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而绝卖期则为回赎期满后的两年内,二者存在不同一的情形。
(三)找帖(找补)制度的效力
找帖制度是消灭典权的一种方式。也即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与承典人就典物让与达成协议时,由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该典物应值市价超出原典价的部分,并据此获得典物所有权而消灭典权的行为。找帖实为一种以买卖消灭融资的行为。具有提前结束融资行为,使典权与所有权的主体同一,从而一次性消灭典权的法律意义。
二、农地使用权
(一)物权还是债权?
农地使用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主要即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而产生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制度。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由此前的债权性向物权化方向转化。此种农地使用权不仅取得了对抗相对人即发包人的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世权的特征。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再仅仅依据承包合同,而且实行物权性的登记制度。承包人的经营权具有流转和处分上的相对独立性。如果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于债权的范畴,则由于债权的效力弱于物权,承包人无法对抗发包人和来自政府部门及第三人的侵害,转包时也应获发包人同意。租赁、抵押、转让受到禁止,引发承包人大量的短期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由于限制交易,从而长期制约了农地权的融资功能,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主人感,这正是困绕我国“三农”问题最核心的根源。因此,使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在我国现行法统下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出路。未来的物权法将农地物权化,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二)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化的问题。
一方面有着农民倾向于土地相对私有化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宪法、土地法等法统的限制,在所有权方面短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突破,致使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越来越分离。所谓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越来越成为法律上的一种虚拟化权利。因此,物权法只有扩大使用权主体的各项处分权能,方能使使用权与所有权最大限度地靠近,并使之实质上回归所有权的原本要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因所有权主体虚拟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我国的集体地权基本可分为农地和宅基两种。宅基地应与城镇建设用地归为一类,共同纳入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可以充分流转,以增加其交易和融资功能。农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目前的集体地权是禁止使用权人抵押、转让、出租、出借等流转的。这在很大程序上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融资权,也限制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能力,更严重的是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地产,实际上是违反市场需求和规律的。因此,未来的物权法应打破这种限制,使之物权化。唯独如此,农民方可对抗来自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不当侵害。
(四)农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该权利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社员权而以分配方式取得。在现有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不因人口数量变动和户籍迁移而直接由国家发给农地使用权证并登记于国家土地文册中。为了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配套,不得侵犯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民获得原始土地证书后,可对其农地使用权进行合法的自由流转。
2、流转取得。包括继受和交易两种形式。非社员的任何组织或公民可基于合法交易或继承、赠与、抵押、典权等法律制度而获得农地使用权,并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流转权。流转以书面合同为设立要件,并以登记为设定条件。但继承人的权利不因未登记而受损,且继承登记既能作事实上的分割,亦能作法律上的分割,从而产生新的物权主体。
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农地使用权的人均应按约定或法定要求对土地所有人和相对人承担地租义务。除法定税赋外,任何人不得要求农地使用权人承担其地费用。但我国中央政府已计划彻底取消农业税,故农地权人已不再承担地租义务。
三、基地使用权制度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基地使用权在现行立法中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应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种建设用地等统称基地使用权,并不得在流转功能上区别对待。
基地使用权在现行立法中其范围涉及地上权、地下权和空间权。“基地”与“地基”是性质不同但又有牵连的两个概念。“基地”是法律术语,是地权的一种。“地基”是建筑专业术语,是指承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部分。
(二)基地使用权的原始设立和流转设立。
原始设立分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社员权而分配获得的基地权,但此种权利的享有仅限一次。另一种是国家授予某机关或企、事业法人基地权,主要指划拨。
流转设立主要是指以征收、交易、赠与、抵押、设典、拆迁等方式获得的物权,但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设立均应以物权的登记公示为设定要件。
任何基地使用权均可自由流转并不受他人干涉。基地使用权的存续系永久性的,不因建筑物的灭失而消灭。基地使用人只因征收、交易、流转、拆迁等行为方可丧失该权利,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该权利。更不能因基地权人对基地不开发利用而强制剥夺之,无论是荒芜或利用,均是基地权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以某一期限内不开发即取消物权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掠夺性和不正当性。
基地权的设立以法定和书面合同设立并行,但自登记时设定,并不得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当房地权不统一时,应以基地权为主要判别根据,这是由于基地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和交换价值确定的。
(三)基地使用权也可适用时效取得。
现有部分物权法理论认为,基地权不得以时效取得。但实际上,这是很不严肃的,也与社会现实之间有极大的矛盾。如某人以改造自然而取得某基地且持续性地达到一定期间,后该基地的范围已纳人政府的建设规划中,如不给此类权利人以基地权,则势必引发社会物权秩序的混乱。故基地权也可适用时效取得,但应以时限较长为宜,一般以20年为准。
四、抵押登记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由于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缺陷,致其在登记方面存在重大暇疵。
(一)应以“登记对抗主义”取代“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现有抵押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即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这种立法导致了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也混淆了合同法上的生效条件和物权法上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受债权法调整,其成立与生效均应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不应受登记这一国家意志的干预。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物的权属改定不同,登记仅起公示作用。因而不能以登记这一公法上的效力而否认抵押合同这一私法意志。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应以对抗主义取代生效主义。即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且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经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这里的关键的确认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该第三人应指在抵押合同生效后而在抵押物上享有合法物权或经申请而被人民法院在抵押物上设定司法负担的申请人。如果抵押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明知已投抵押的情形下而仍与抵押人串通改变物权的,不属善意第三人。
(二)对单方登记效力的认可。
现行担保法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登记方为有效,并未规定单方登记的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规定,只要债权人已合法持有抵押物权利证书的,即应推定抵押人有授予抵押权人登记的意思表示,抵押权人有权持证到登记机关单方进行登记,其效力与双方登记相同。
上述制度可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债权人虽持有抵押人交付的权利证书,但又未履行抵押登记的问题。从而使当事人的私法意思和国家公法意志统一起来。因为,从双方签署抵押合同的目的来看,就是为设定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当初对权利证书的交附也足以推定其意思是对该目的的支持。如果在此种情形下不赋予抵押权人单方登记的权利,则势必会使抵押人恶意改变意志,拒绝登记,从而使抵押存有暇疵,这对债权人将构成极大不公。
(三)抵押的实现顺位与登记的关系。
抵押物被设定多重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各权利人的优先次序。凡经登记的,应以登记在先的为优。同日登记的,按比例受偿。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已登记的。各未登记的权利人之间,应以设立时间先后为序。同日设立的按比例受偿。如前一顺位受偿后无余值的,后顺位不再于该物值中受偿。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与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为解决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以及多个建筑物所有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的制度。最常见的区分所有是指单元楼式的建筑。其范围既涉及各专有部分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专有权与共有权部分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物业管理、小区建设等各方面的物权法律关系。
建筑物与区分所有权的各专有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自由性和排他性。共有部分具有附随性和与专有部分的不可分性,即一体性的特点。
(二)对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基地权一般由各区分专有人共有或由第三人拥有。由于区分建筑物的自然特性,基地权的行使必须以整体安全为原则。故基地权人不得损及各区分所有人的权益,上下层之间也不得相互基于地利优势而限制他人权利。在基地权人和区分权人之间,以及各区分权人之间均存有法定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三)物业管理
由于区分权人的分散性、多重性等缺陷,在组建首届物业管理机构时,开发商应负主要义务。也即开发商对启动物业管理负有责任。如果区分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开发商的义务可以免除。
在物业管理中,管理机构是服务者,区分权人会议是最高权利机构。二者是物业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调整。经区分权人会议议决的物业公约具有自治宪法的效力,有违反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在约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内承担排除责任。管理机构因服务暇疵而给任一区分权人造成损失的,得负有赔偿责任。管委会的权能只能由区分权人会议授予,不得由其自行确定。
(四)对共有共用部分任意变更的禁止。
无论是管理人或区分权人未经区分权人会议决议或授权,一律不得对共有共用部分的建筑或基地作任意变更。但维修或增益行为除外。必须确认区分权人会议的权威性,因为其建筑物所有权关系中,只有区分权人是实体权利和义务和承担者。管委会的责任和权利只能限于正当、善意和有授权的范围内。对于改变构造、颜色、使用目的以及设置广告物等方面必须由区分权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人的修缮义务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或特别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公共基金的设立由各区分权人出资,由管委会负责理使用。但须向区分权人会议报告并得到事后核准方为有效。使用不当的,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区分所有权的灭失与重建。
区分建筑物因任何原因灭失的,均不消灭区分权人的基地权。即便是基地由第三人享有的,也不例外。此时,区分权人享有重建的权利。即灭失区分建筑物的权利人有权根据区分权人会议的决议重建各区分建筑物,重建权不因时效而消灭。区分权优于基地权,后者不得阻碍前者的重建权。
六、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重大问题。
征收与拆迁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征收拆迁制度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大量的商业拆迁主体假借行政和司法权力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予以强制剥夺。这实际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和“行政权力土匪化”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根据宪法规定或自然法的约束,任何人的财产不应受非法强制剥夺。征收应严格限定在确为公共利益且不得不为之的情形下。而征用则只能依宪法规定适用于国家紧急状态下才可实施。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征收拆迁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目的。许多开发商与行政权力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共同体并对公民财产进行强盗式的剥夺。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设立的各种强制制度将被拆迁人的实体性权利几乎剥夺殆尽,而司法救济力又微乎其微,几乎起不到任何强效的作用。
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只对建筑物或附着物予以补偿,而不对基地权和农地权进行补偿,且补偿价格不是以民事方式协议或司法方式公正裁决确定,而是以政府定价乃至行政命令强制实施。许多开发商只付出极少的补偿费即可获得巨额地产利益的不公正对价。而公民几乎没有公平救济的途径,形成严重的交易不公态势。尤其是动用国家强制力实施拆迁和征收,则更为任何国家物权民事变动法中所闻所未闻的方式。新的物权法应绝对禁止此类“匪化”的物权变动形式。
七、物权法与现存有关法律的相互关系。
这一问题主要是指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担保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之间的吸收与并存关系。继承法与婚姻法中的财产问题可准予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法的规定的效力应低于物权法的效力。但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应予废止。这样才能解决立法体系上的矛盾,并使之归于统一。
物权法无论是单独成法,还是直接统一于我国民法典之中,均是我国财产法中的一项重大制度。期待未来的物权法是一部真正符合中国实际和发展规律并具有前瞻性的成功立法。
⑵ dota2自走棋神法阵容应怎么搭配
自走棋套路推荐:6法3战4人类2元素
9人口成型阵容:电棍+冰女+小小+光法+船长+Doom+帕克+莉娜+宙斯
前期拿三地精或者三战撑着,如果脸黑就卖血吃连败。法师对人口的要求很高,成型阵容里,光法、Doom和船长都是紫卡,至少得升到8人口才有望凑齐,所以前期一下都不要D,只管吃利息攒钱即可。有暗牧必拿,可以减轻你的血线压力,避免前期打着打着就突然暴毙。
如果前期欧气十足,小小升2电棍在手,那可以先组个3法2元素带个影魔,基本上可以助你稳步过渡到中期,实在没有两星小小,随便上个2星战士当前排也可以。Z君在10回合以前一般都是用3地精Buff做过渡,看到法师就拿,凑齐三法后地精全卖(两星伐木机可留),凑齐3法2人类1恶魔阵容,到第19回合,3法2元素2人类1恶魔7人口基本成型,然后就可以继续吃利息升八。
凑齐3法后,6法阵容就不着急上了,Doom和船长两两张紫卡的优先级要更高一些,没有稳定的前排和控制,就算硬上6法也是弟弟。到24回合左右,8人口成型,人品够好剽到宙斯的话直接无脑六法,没有的话就继续等。顺风顺水28回合上9,实在没有宙斯2星蓝胖也直接拉上去做挂件,小小冰女追三,其他升2即可。
⑶ 宪法相关法6个相关法中3个组织法分别是什么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
⑷ 怎么搭配菜6个菜
首先说说5分钱的来历。那是60年代末期出生的人的故事。每逢家里吃炸酱面的时候,大人往往给家里小孩一毛钱去买肉馅。一般副食店的肉馅而是不要票的,装在一个大铝盆里面,旁边放一个刮子,一毛钱一刮子肉馅。孩子们一般都会跟售货员叔叔阿姨的央告半天,希望给多刮一点。遇到聪明的孩子(比如我)一般会让售货员刮9分钱的,伎俩如下:
1,一毛钱一定要换成钢崩儿,最好是一分一分的。
2,一定要哭丧着小脸进去,最好连鼻涕也带出来。
3,从口袋里面掏出9分钱然后哭着说再来的路上丢了一分钱,如果买不到肉馅儿回家就要挨打。必要时痛哭流涕,越悲惨越好。
注意要点:
1,一定是9分钱决不能是8分。
2,一定要找男售货员,或者大妈,小姑娘一般不吃着一套。
售货员绝对会相信,而且一般那一刮子的肉馅儿也往往会比平常多一点。
如果5次,就能积累下一笔不小的财富-5分钱。当然,那个时候家里不常吃炸酱面,所以也不用担心售货员会发现你的诡计。
然后就可以享用一顿大餐了:
第一道菜:开胃沙拉
那年头王府井的中药铺里面有卖散装的、用纸包的、挺大个儿的“山楂健脾丸”,味道 醇厚,酸甜适中。特别是耐吃,一般一丸可以吃3-4天。具体吃法:用舌头舔,牙齿轻轻的刮。如果有同学想分一杯羹,千万拒绝!因为一口咬下去就:“多乎哉?不多也!...”
费用:2分钱
第二道菜:垂涎三尺的主菜
现在的东方广场靠东单的方向是原来的东单菜市场,冬天的时候棉门帘子里面会有一口大锅,锅里炖着猪脑。飘着一层香菜和葱花。热气腾腾的用小碗装着,油汪汪的。那味道绝对刻骨铭心。
费用:2分钱
第三道菜:回味悠长的点心
六必居那时候买一种沾着芝麻的咸菜,细细的切成一丝儿一丝儿的,上学的路上,拉出来一丝儿一丝儿的边走边吃。绝对令同学们刮目相看。现在偶尔也能发现市面上还有买那样的咸菜,但是味道却大打折扣了,也许改变的是人,不是咸菜……
费用:1分钱
⑸ 一共有6种穿法。每件上装可以与每传下装搭配,穿是3种穿法,2件上装有2个3种穿法,所以列式是什么
C2上3下的式子。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点赞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⑹ 求图上六种不同的和声配法
随便配啊。k46终止就行了
中间原位的,转位的,小三的 纯4 5的 八度的差不多啦。
和声没有对错只有和谐不和谐。
⑺ 求6个3相加可以用什么法或者什么法算式
6+6+6-6-6-6=0 6+6-6-6+6÷6=1 6-6+6÷6+6÷6=2 6÷6+6÷6+6÷6=3 亲,给个点赞吧!
⑻ 云顶之弈六法养龙王,如何搭配有哪些不可告人的秘密
云顶之弈中龙王的搭配秘密还是比较多的,要想养好龙王,我推荐三套阵容,这三套阵容分别是狂野换形龙法、6法双龙+纳尔或者是亚瑟!相信大家最近都被英雄联盟的云顶之弈所吸引了吧,英雄联盟自从推出了云顶之弈之后,吸引了大量的玩家,很多玩家放弃了排位走向了云顶之弈!
再者,我们还可以尝试6法双龙+纳尔,这种阵容也是比较常见的,大多数玩家玩龙王的时候都会选择这种阵容,这种阵容的好处就在于要输出有输出,要防御有防御!还有一种适合龙王的阵容是狂野换形龙法,这种阵容除了龙王之外,还要求有龙女,双龙出征,寸早不生,这种搭配阵容比较强势,适合进阶玩家!
⑼ 45×5+6×6什么法和什么法可以同时计算
可以两个乘法同时计算
45×5+6×6
=225+36
=261
⑽ 什么是六何分析法
5W1H分析法也叫六何分析法,是一种思考方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创造技法。在企业管理和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5W1H分析法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工作分析方法,常常被运用到制定计划草案上和对工作的分析与规划中,并能是我们提高效率和使工作有效地执行。
内容
5W+1H:是对选定的项目、工序或操作,都要从原因(何因why)、对象(何事what)、地点(何地where)、时间(何时when)、人员(何人who)、方法(何法how)等六个方面提出问题进行思考。
1、对象 (what)——什么事情
公司生产什么产品?车间生产什么零配件?为什么要生产这个产品?能不能生产别的?我到底应该生产什么?例如:如果现在这个产品不挣钱,换个利润高点的好不好?
2、场所 (where)——什么地点
生产是在哪里干的?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地方干?换个地方行不行?到底应该在什么地方干?这是选择工作场所应该考虑的。
3、时间和程序 (when)——什么时候
例如现在这个工序或者零部件是在什么时候干的?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干?能不能在其他时候干?把后工序提到前面行不行?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干?
4、人员 (who)——责任人
现在这个事情是谁在干?为什么要让他干?如果他既不负责任,脾气又很大,是不是可以换个人?有时候换一个人,整个生产就有起色了。
5、为什么(Why)——原因
为什么采用这个技术参数?为什么不能有震动?为什么不能使用?为什么变成红色?为什么要做成这个形状?为什么采用机器代替人力?为什么非做不可?
6、方式 (how)——如何
手段也就是工艺方法,例如,现在我们是怎样干的?为什么用这种方法来干?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干?到底应该怎么干?有时候方法一改,全局就会改变。
核心点
5W+1H就是对工作进行科学地分析,对某一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其工作内容(what)、责任者(who)、工作岗位(where)、工作时间(when)、怎样操作(How)以及为何这样做(why),进行书面描述,并按此描述进行操作,达到完成职务任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