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在哪

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一号 九层 904b

2. 北京美容美发培训学校排名

你可以到北京这几个学校学习:北京托尼盖美发学校,北京沙宣美容学校。

埃及古代时期,人们为了滋润皮肤和防止日晒,在皮肤涂抹各种药剂和油膏。古埃及妇女喜欢用黑颜料来描眼的轮廓,孔雀石粉制成的绿颜料涂在眼皮上,用黑灰色的锑粉把眉毛描得像柳叶一样细长,用乳白色的油脂抹在身上,使用红颜料涂抹嘴唇和脸颊,甚至在手、脚的指甲上都要染上橘红色,非常惹人注目。

美容在欧洲中世纪非常流行,到了文艺复兴时期,美容艺术大大发展。大家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涂脂抹粉、擦口红、卷发、染发、用东方进口的麝香抹手和皮肤。

据记载 ,杨贵妃使用的面膜,是用名贵的中草药提炼而成,并用珍珠、白玉、人参研磨成粉,以上等藕粉调和。这种古老的美容面膜不但可祛除黄斑,能使皮肤白嫩,还能将毛孔深处的污垢、油脂排除和清除。

现代社会妇女拥有更多、更先进的美容方法,她们通过自然美容、蒸汽美容等,使自己青春常驻、容颜俊美。美容专家预测,喷雾型和涂抹型化妆品的需求量将大幅度提高,这些化妆品使美容方法更加简单易行,大家可以在家里自行操作 ,这促使家庭美容更加普及。

3.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怎么加入

1、进入中国美发美容协会-首页,点击“会员表格下载”。

附上图上文字:

1.请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会费1000元/年,一次幸福纳四年会费

3.享受协会各项活动优先参与权和优惠待遇

4.一年后可申请升级理事单位(须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通过)

5.协会活动信息敬请登陆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官方网站:www.chba.com.cn

6.申请表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5026室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员部 邮编100825

7.会费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账号:0200003309014410168户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4. 今年北京办美容美发营业执照有什么最新政策

注册公司需要的准备材料
1、公司名称(5个以上公司备选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房产需在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产权单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给工商局进行核对)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如果注册资金是客户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什么,有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办理资质或许可证)
一般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5. 北京赫赫名剪美容美发中心怎么样

北京赫赫名剪美容美发中心是2013-04-02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力源里北街2号院5号楼1层103。

北京赫赫名剪美容美发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5064882700R,企业法人李建铭,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赫赫名剪美容美发中心的经营范围是:美容、理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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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美容美发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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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美容美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定名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缩写为CHBA。
第二条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全国美发美容业中的行业性的组织,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定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受政府委托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在政府授权下为会员提供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活动。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第十条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外籍华人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艺,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徽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会徽采用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缩写CHBA组合而成。图案采用圆形设计,朱红色底、金字,C为外形,H、B、A横贯其中,两束抽象的头发飘动在左上方。
第七章财产的核定与清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10日第三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